孕婦:懷孕旅客需主動告知懷孕週數及胎數,並隨身攜帶醫師開立註明預產期診斷證明文件,懷孕27週以上(各家航空公司規定週數略有不同,請旅客依照參加的行程所搭乘的航空公司規定)之旅客,需於3個工作天完成申請,備妥「適航申請書」、「診斷書」,經由航空公司醫務部門審核,同意適航後方可搭機。航空公司不接受懷孕36週以上單胞胎及懷孕32週以上多胞胎孕婦搭機(各航空公司規定略有不同)。若因旅客隱瞞自身孕期或身心狀況,導致航空公司航程受影響,因而產生之成本,航空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孕婦搭乘指引(IATA medical guideline 3rd edition),確保孕婦和胎兒的安全以及安全的航空旅行而制訂了懷孕婦女的搭乘標準,敬請留意。
免簽證計畫(VWP): 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台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凡持普通晶片護照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並事先上網申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取得授權許可(費用為 21美元)直接赴美。 根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美國國土安全部於2016年初發布「免簽證計畫(VWP)」增強措施,規定不適用ESTA免簽赴美旅客之範圍,惟此類旅客若符合特定條件,得透過於2016年2月23日更新之ESTA系統,申請豁免或免除適用新增措施,繼續使用ESTA免簽證赴美(詳情請見後續說明)。